因吃饭记账不还,引发了一场诉讼。10月2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3年12月10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通过单位记账方式,在平顶山宾馆消费共计1444元,至今未清偿。原告平顶山宾馆改制清算组提供的点菜单上未有具体领导签名,只写有付总交代。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原告提供的点菜单也系网通公司通过单位记账的方式,在平顶山宾馆陆续消费共计13694元,至今未偿还。其中,2009年8月18日消费的672元,原告平顶山宾馆改制清算组以书面 同意用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通信费用进行抵账;2008年12月28日消费的1028元,只有写有李某交待,没任何人签字。
另查明,现平顶山宾馆正在改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宾馆改制清算组的通知》(平政办文[2013]1号)规定,由宾馆清算组接管平顶山宾馆的账目、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原告接管后,从2013年4月以来,通过邮寄挂号件和派人送达等方式,向被告发出清收欠款通知书,并多次派人上门催收,但被告仍未清偿。2015年5月13日、2014年5月14日原告再次通过邮局以挂号件向被告发出清收欠款通知书。原告当庭用手机查询显示清收欠款通知书已由被告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三部委于2008年5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知》明确,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合并,网通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联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以挂账签单方式分别于2003年12月10日、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原告处消费共计15138元,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后因平顶山宾馆改制,由原告接管平顶山宾馆的账目、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原告接管后,从2013年4月以来,通过邮寄以挂号件和派人送达等方式,向被告发出清收欠款通知书,并多次派人上门催收,但被告仍未偿还,2015年5月13日、2014年5月14日原告再次通过邮局以挂号件向被告发出清收欠款通知书,原告当庭用手机查询显示清收欠款通知书已由被告签收,从被告签收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因2009年8月18日消费的672元,原告以书面同意用被告的通信费用进行抵账;2003年12月10日消费的1444元只写有付总交代和2008年12月28日消费的1028元只有写有李玉华交待,均无任何人签字,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主张的三次消费共计3144元,法院不予支持。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部分为11994元(15138元-3144元),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宾馆改制清算组欠款11994元。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宾馆改制清算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