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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广场上演“调包计” 七人合伙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1-13 14:28:28


    骗子团伙采取“调包”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事发后既要罚款又要坐牢。11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调包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黄某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500元;被告人韩某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被告人韩某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韩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韩某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郭某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见、韩某芳、韩某坤、郭某妞、韩某、韩某强、韩某净在其租住的郑州市西大街二十一世纪公寓吉祥宾馆内预谋决定实施诈骗。计划由被告人韩谋芳、郭某妞在互联网上向外发布售卖、置换手机的信息,诱骗被害人上当,然后由其他五被告人单独或随机组合前去假装与被害人交易,并乘机通过调包方式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2013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发现被害人赵某川在郑州市赶集网和58同城发布一条收购二手手机的信息,随即给被害人赵某川打电话说有一部苹果5要不要,被害人同意,并约定次日在万博商城门口见面,次日被告人韩某净与被告人韩某坤带着一部苹果5真手机和一部模型机到万博商城门口与被害人交易,交易时被告人韩某净将一部真机交给被害人赵某川查看,被害人发现没有问题后双方决定以2600元交易,当被害人赵某川把钱给了被告人韩某净后,被告人韩某坤以扣手机卡为由把手机从被害人手中要了回来,趁被害人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机与真机调包,然后将模型机交给被害人,交易完成后二被告人马上逃离了作案现场。次年1月15日左右,被害人刘某看到了被告人在赶集网上发布的卖二手手机的信息,就按照网上登记的号码与被告人韩某芳联系,经协商,约定用被害人的三星7562i手机加1000元来换被告人的苹果5手机,当晚18时左右,被告人韩某净来到郑州万博商城门口与被害人交易,谎称自己是被告人韩某芳的男朋友,在被告人韩某净查看了被害人的三星7562i手机后,将一部苹果5真机交由被害人刘某检验,被害人检验后发现没有问题,被告人谎称手机卡没有抠,被害人就又把手机交给被告人,被告人抠了卡之后直接把手机放在自己兜里,然后收了被害人1000元现金,把模型机装在黑色NOKIA袋子里交给受害人,完成后被告人马上离开作案现场。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七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在郑州市二七区二七广场附近,先后分别骗取赵某川、刘某、郭某坤等19名被害人。共骗取现金37900元、手机7部。

    2014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市西大街将七被告人抓获。全部赃款已由七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暂扣于公安机关。

    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手机掉包的方式实施诈骗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均辩称,其几人实施诈骗时是随机组合,未对全部受害人实施犯罪,故仅应对其直接诈骗的对象负责,不应对全部数额负责。七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分别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六被告人未参与全部19起犯罪,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数额负责;2、六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六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见、韩某芳、韩某、韩某坤、郭某妞、韩某强、韩某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七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诈骗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共同诈骗19名被害人的事实,由于七被告人中的韩某芳、郭某妞在发帖子、接电话时均系分头独立进行,接完后分别通知其他被告人,二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存在犯意联络,应对各自所直接联系的被害人负责;其次,被告人韩某、韩某强、韩某净、韩某坤在接到被害人信息后,随机组合去现场实施诈骗,其他未去现场的人对该起犯罪不知情,未实施,也未参与分赃,不应对其未参与的犯罪负责;另外,韩某芳指认其接电话、发帖子系黄某见指使,后将信息告知黄某见,由黄某见本人或同其他人一起去现场实施诈骗,故黄文见应对其和韩芳芳共同实施的犯罪负责。所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共同诈骗19名被害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见、韩某芳、韩某、韩某坤、郭某妞、韩某净、韩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七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诈骗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综合考虑七被告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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