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酒后挪车起争执 踢伤他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1-13 09:31:15


    参加宴会后,因挪车与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踢断他人肋骨造成伤害。11月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因参加宴席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街上饭店吃饭,将车停放在张某甲开办的驾校边,因挪车问题,被告人张某酒后与张某甲产生争执,对赶到现场的张某甲叔叔张某乙进行谩骂并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张某乙胸部猛踢,致其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58000元。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