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企业印章的案件,被告人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1年12月份,常某某在清包某工程时,因在工程建设中需要租赁大量钢管、扣件,常某某以扫描的方式伪造“南阳建工集团”的公章,并使用伪造的公章与韩某某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014年12月份因被告人常某某拖欠90万元的租赁费未付,韩某某将南阳建工集团及常某某等人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法院冻结了南阳建工集团账户中的100万元现金。后经鉴定常某某与韩某某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南阳建工集团”印文属于扫描伪造,法院遂对南阳建工集团账户的100万元现金解除冻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擅自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根据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