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该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情节严重,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以李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河南某啤酒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借河南省星河油脂有限公司人民币1750000元,因该啤酒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形成诉讼,经内黄县法院调解结案后,该啤酒有限公司仍不履行,内黄县法院根据河南省星河油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并裁定该啤酒有限公司五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法定代表人李某则避而不见。内黄县法院查明该啤酒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在其他公司有股权,于2013年12月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内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起诉到内黄县法院后,该院根据李某的认罪情况和该啤酒有限公司的履行情况,于2015年8月24日,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