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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驶酿惨祸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11-03 17:26:13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酿成一死一伤惨祸。9月2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2月15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NF***半挂牵引车,沿夏邑县城跨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与李某某驾驶的豫N***号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李某某受伤,乘坐李某某车辆的李甲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时报案,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李甲不负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费用45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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