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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人多次盗窃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5-11-03 17:04:24


    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措施仍然有些不足,残疾人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10月19日,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涉及残疾人犯盗窃罪案件。

    2015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薛某某,系哑人,窜至某小区正在装修的门面房内,趁无人之际,将装修工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一部小米手机和1800余元偷走。当日,薛某某在某小区附近被抓获,并从他身上查获被盗小米手机与被盗现金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自2006年至今已犯4次盗窃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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