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为兄弟两肋插刀,但哥们儿义气也要看情况适度而定,本案中的韩某某却为了哥们儿义气而触犯法律。9月28日,陕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14时许,韩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已判决)酒后返回某轮胎城西侧的住处时与轮胎城老板白某某发生冲突。韩某某闻讯赶来伙同刘某某等人对白某某及三名员工实施殴打,并将白某某的轿车挡风玻璃和左侧门踢坏。经法医学鉴定:白某某和员工甲为轻微伤,员工乙为轻伤二级,员工丙为轻伤一级。经评估:白某某的轿车前风玻璃、喷漆评估价值为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