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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驾驶很重要 违规行驶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5-11-03 17:00:45


    近年来安全驾驶教育一直久抓不懈,交通事故依旧频发,在这样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仍令人担忧。2015年9月10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鉴定费700元。

    徐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2014年8月4日11时许行至310国道某处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重型罐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当日,原告被送去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治疗。后造成人身损害损失合计16万余元。2015年4月30日,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

    陕县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陕县交警队认定:本次事故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此重型自卸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依据责任认定,由被告某运输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全部予以赔偿。原告主张人身损害损失当中的鉴定费700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作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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