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但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牟利,2015年8月31日被陕县法院判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20000元。
辛某某在缓刑期间伙同他人先后多次在某乡六处地方聚众赌博,雇佣多名社会人员用于赌场日常运作,影响恶劣。案发后,辛某某对自己所犯之事供认不讳。经陕县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后做出了以上的判决。
法官提醒:辛某某因赌博罪已经获刑,在缓刑期内仍然不思悔改,我行我素,在利益和贪欲的驱使下,对法院的判决视而不见,不仅自身再一次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强化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而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