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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约定不明 保证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10-12 15:58:13


                            

    欠款到期无人还钱,雍某某将保证人赵某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赵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陕县人民法院认为借条上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最终依法判决对原告雍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8日,被告赵某某与霍某某(另一保证人)为王某某(借款人)保证,在借条页底签署“此二人找不着由我负责找人、保证人赵某某”。之后王某某还剩7万余元未还,原告起诉赵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审理认为,保证条款要想成立必须有保证人明确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借条对赵某某的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济保证活动引起的纠纷愈来愈多,主要是人们对于经济保证中的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不了解,在提供保证时,要明确保证意思表示,从而在保证合同纠纷发生时,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之一的赵某某要不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保证债务关系中,对债务的约定不明,视为连带保证,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保证的债务有清偿责任。但本案中,对赵某某的约定不属于对债务的约定,与还款协议内容无关,与还款数额,还款方式均无任何关系,故赵某某对此债务无清偿责任,此种保证为无效保证。

    法官提醒大家对于此类约定不明的保证借款人要及时提出要求订正,双方在约定保证人时,要对保证数额、保证时间、还款方式作出明确的说明,保证人要在借款协议中签字,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也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然即使打官司也是“有苦说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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