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买卖不成仁义在”。有买有卖、有来有往,钱货两清,生意才能长久做下去。近日,陕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已生效。
2006年9月,原告某机床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加工定做机床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定做6台立式多刀半自动车床,单价33万元,金额198万元;4台立式车床,单价51万元,金额20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向被告交付了4台立式多刀半自动车床和4台立式车床,履行的合同总金额336万元。经调试被告发现机床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截止2008年7月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263.7万元,余款72.3万元不再支付。之后,原告多次派人催要货款,被告要求原告对机床进行维修,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2013年10月,原告再次派遣工作人员到被告处催要货款,但发现机床已经不在,公司管理人员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以定做设备为内容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剩余货款72.3万元未付,有原告出示的记账凭证、收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处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欠款723000元,驳回原告某机床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