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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大义灭亲 丈夫触刑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5-08-05 10:27:25


    陕县一男子郭某某1995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7月6日,又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陕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8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郭某某来到陕县张茅乡某采石场,趁无人之际,将采石场爆破人员存放在采石场东南角的一盒电雷管盗走(电雷管分5把共100枚),并将盗窃的雷管存放于其居住的屋内。妻子李红(化名)发现后,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趁郭某某离家外出时报警,并将电雷管全部上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秘密窃取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报警举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将雷管全部上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盗窃爆炸物触犯我国刑法,爆炸物藏于家中极易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也极易造成危害社会的极端事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远离爆炸物品,发现爆炸物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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