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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担保需谨慎 切勿一时大意负巨债

  发布时间:2015-07-15 11:58:11


    近年来,为朋友担保而扛上巨债的案子屡见不鲜。而近日,陕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贺某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田某安、田某东自愿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并承诺以自身的房产为贺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借款人贺某、及二被告讨要欠款,被告仅承诺协助要款,并未履行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贺某和二被告均未偿还。

    陕县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判决被告田某安、田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25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此案中的担保本该是一件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义事,但是因为没有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借款人无力偿还而跑路,而二被告却不知情,造成了为朋友担巨债的局面。此案中,二被告对于自己的签名没有过多在意,认为只是一种形式。但实际上,担保人签名往往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为朋友担保。一但借款人跑路,担保人就得面临巨大的债务危机。

    因此,为人担保一定要谨慎 ,尤其不要因为推不开面子就一时心软为他人作担保。本案提醒大家要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对其有一定的了解。担保合同一定要明确详细并合情合理,尽量为自己规避风险。切勿以为为他人担保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为他人担保时,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瞻前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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