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乡政府决定调整承包地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徐老汉一家四口人,承包责任田11亩。2008年6月,同村其他村民因家庭增加人口需要耕地,村干部给徐老汉做工作让其让出一部分责任田,徐老汉不同意,后驻村的乡干部也到场,共同做工作,要求徐老汉让出3亩承包地,徐老汉迫于压力,只好忍气吞声让出了土地。但是,过后徐老汉越想越窝火,自己一包三十年的责任田,就这样轻易地被收走,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他就找村干部,村干部说是乡里决定的,去找乡干部,乡干部说是村里的事。无奈,经过咨询,徐老汉就拿着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来到法院起诉乡政府,要求撤销乡政府将其承包地调整由他人经营的决定。此时,上述他的承包地已调整由他人经营近一年时间。
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向该乡政府送达了行政诉状,乡政府书面答辩称,调整徐老汉的承包地是村委按有关规定办理的,该乡政府的驻村干部只是到场协助村委工作,并没有对徐老汉的承包地调整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决定,徐老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徐老汉见到乡政府的答辩状后表示只要乡政府说没有决定,那就是他和村委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他要和村委讨个说法。随后,徐老汉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虽然案件到此告一段落,徐老汉离开了法院,但留给审判人员的思考还没有结束。
一、调整承包地应遵循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民之间承包的耕地和林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是有严格规定的,尤其对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了严格的约束。现在本案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调整徐老汉的承包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以引起徐老汉的不满和诉讼就不足为怪。现实中,这种例子比较普遍,需要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开会甚至村干部一句话就决定调整了,村民遇到这种情况大多也只有接受,上访或起诉的只是少数。为此,在对待农村承包地调整问题上,必须严格遵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依法认真慎重处理,以避免侵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农村地区的不和谐因素。
二、承包地调整后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国务院还通知要求,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或者调整承包后,应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若是调整承包地的应收回老证换发新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监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一旦发生纠纷,经营权证书是重要根据,也是能否胜诉的关键证据。上述徐老汉一案,土地实际已经调整给他人经营,经营权证书还在徐老汉手中,怎么能说这种调整是合法有效的?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先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起诉是指民事诉讼。关于申请仲裁,因为目前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基本没有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所以发生这类纠纷无法协调解决的,就只有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99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颁布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加强和规范这类案件的审理。本案徐老汉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因为他认为乡政府决定调整了他的承包地,现在乡政府答辩没有作出任何决定,徐老汉也举不出证明乡政府作出决定的确凿证据,那么他只有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就在笔者写这篇文章之际,恰逢2009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对这类纠纷的仲裁就真正的有法可依了。
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前提必须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了针对土地承包人及承包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县、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决定或有证据证明的口头决定终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调整、收回占用、征用承包地,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违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等待。经过审理后,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