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陕县法院积极行动,针对执行工作新形 势,创新工作方法,继在公开场合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举措推行后,又将十件涉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件移交司法机关。5月29日,首例被移交的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已依法宣判,被告人王某因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获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系陕县人,2010年6月24日中午,其和白某一同开拖拉机到同村张某麦场拉草喂牛过程中,致帮忙的张某从拖拉机上摔下身亡。张某亲属张某甲等五人将被告人王某起诉至陕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判决王某和白某赔偿死者亲属张某甲等人各项经济损失140174.3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张某甲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某、白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陕执字第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白某人民币145803.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上述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于同日查封了王某所有的一台手扶拖拉机以及已烤好的当年种植的三亩烟叶,明确告知王某不得擅自变卖。后被告人王某擅自将其三亩烟叶变卖3000余元外逃。2015年2月1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