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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法院法官“巧”调解,化解群众“大”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06 15:54:44


    2015年4月21日,陕县人民法院原店人民法庭一日内成功调解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旨。

    2014年10月30日9时,被告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某、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7205.68元。

    2014年9月26日2时许,李某驾驶轿车在路上行驶中,因车辆发生故障将车停在行车道和应急车道之间后,受害者李某某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同向行驶的韩某驾驶的半挂重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者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韩某均承担次要责任。受害者李某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韩某、周口市某运输公司、肥东县某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76584.44元。

    作为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着受害者的身体伤害、触及着受害者的切肤之痛,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受害者及其家属亦迫切希望其纠纷能够尽快解决。承办法官针对上述两案的情况,在认真阅看卷宗后,认为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两案若能通过调解迅速化解纠纷,则当事人及其家属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精神上也有所抚慰。遂分别向两案的到庭当事人耐心、细致说明案情,在征得同意后,即启动庭前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从情、理、法多个角度,认真作思想工作,特别是与损失的主要赔偿义务主体即保险公司积极沟通,并且充分的给予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空间,加班加点,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努力,最终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所涉及的三方五地11名当事人、赔偿数额均达到当事人满意。受害者及其家属在离开法庭时,不断的表示感谢,并对法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该两起案件圆满的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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