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西省临猗县的王某和宋某均曾因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释放后,二人仍不思悔改,结伙流窜至河南省陕县、山西省侯马市,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实施入室盗窃犯罪。2015年2月2日被陕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宋某驾车窜至河南省陕县城区一住宅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家中,将赵某家中床上用品四件套及奔腾牌PQ2608型剃须刀一个盗走。使二被告人没有想到的是,河南陕县公安民警根据住宅小区监控视频和技术侦查手段,锁定二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在二被告人准备开车驶离时将其抓获。面对车上被查获的电脑等物品,二被告人又交代了2014年10月30日在山西省侯马市一住宅小区,采取同样的技术开锁方法进入被害人苏某家中,盗走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的犯罪事实。经评估:被盗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床上用品四件套价值500元,剃须刀价值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宋某结伙流窜作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均当庭认罪,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失主,对二人均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流窜作案,且均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