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业主的请求下,物业公司员工在休息日来到其家中帮忙维修灯具,不料摔伤头部,先后住院两次,花去医疗费76072.79元。因赔偿问题,双方闹上了法庭。日前,此案已经审结,小区业主被判担责8成赔偿105356.04元,而物业公司员工则因自己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被判担责两成。
周某家住市区某小区,与妻子离异多年。陈某是该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来自农村,月工资1300元。因同在小区院内打麻将,二人相识。2013年4月27日,周某家中的灯具出现故障,找到曾从事电工两年的陈某帮忙修理。当天正好是周末,陈某休息,遂带齐工具来到周家。由于灯具较高,陈某站在椅子上进行修理。在维修过程中,陈某不慎摔下,头部磕在窗台边沿受伤。
事发后,周某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陈某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及时做了手术,并待病情好转后于2013年5月30日出院,共住院34天,花去医疗费51826.09元。2013年6月26日,陈某因术后左侧颅骨缺损,再次住院接受手术修补,病情稳定后于2013年7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24246.7元。2013年12月10日,陈某的伤残程度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本是好心帮忙,结果自己不仅受了伤,还花了不少钱。陈某多次找到周某索赔,但两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陈某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各项费用和损失。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原告虽系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在休息时间应原告之请为原告义务修理灯具,该行为没有受到物业公司的指派,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为被告家中灯具故障提供修理没有收取报酬,是基于双方的熟人关系和原告本人热心的义务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作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告周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陈某系农村家庭居民,且没有提供充分的长期在城镇居住且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该法院认为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遂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31695.05元。
对此判决,周某表示不服,上诉称自己在陈某义务帮工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陈某的摔伤主要是因其疏忽大意、不小心导致,一审判令周某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不过,周某也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主要责任,但陈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应按6:4比例划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周某少支付40000元。
那么,陈某在本案发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陈某受周某邀请,在周某家中站在凳子上帮助修理灯具的过程中摔倒,导致本案的发生。陈某作为成年人且其从事电工2年,应预见到登高修理灯具存在的风险,故应进一步加强安全注意,其未尽到帮工人应尽到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摔倒受伤,其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
综合本案案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应承担80%的责任,陈某应承担20%责任,遂作出终审判决,将一审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31695.05元”中的“131695.05”改为“105356.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