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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串门被狗伤 狗主担责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5-02-09 08:54:09


    年近六旬的魏老太因闲来无事到街坊家谈心聊天,没想到这样一次普通的串门给自己引来一场无妄之灾,被街坊饲养的家狗咬伤而住进医院。1月2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即狗的主人张刚、李玲(均系化名)夫妇赔偿原告魏老太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7774.86元。

    魏老太现年60岁,家住安阳县北部农村,与被告张刚、李玲夫妇系同村村民。2014年5月18日晚,魏老太因闲来无事,便到街坊即二被告家去串门,当晚聊天结束,魏老太在出门时,被二被告家饲养的家狗咬伤腿部、腹部等多个部位。受伤后,原告魏老太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了疫苗,并于同年5月19日至6月3日在安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其伤被诊断为狗咬伤(气滞血瘀)。共花去医疗费5577.77元。二被告垫付1000元医疗费后,以原告魏老太被狗咬伤主要责任在于他自己以及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经多方调解未果,魏老太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魏老太被二被告张刚、李玲夫妇家饲养的狗咬伤,作为饲养人的二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的合法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遂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农村,很多人喜欢养只家狗,不但能够作为宠物进行挑逗,而且还能看家护院,为家庭带来了一定的安全感。但如果平时放任自流,未采取安全措施,难免会发生伤人伤财的事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建议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看管,尽可能对动物做到拴养或圈养,限制其活动范围,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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