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听说有人丢钱、丢车、丢金银,甚少听人说丢粮食的。这不1月19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专门盗窃粮食的案件。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6月25日夜,刘某某伙同张某某、田某某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从开封县刘店乡窜至杞县的阳固镇在东西公路北侧将一个收购大蒜点堆放在门外的大蒜,盗窃走14袋,每袋重50斤,后将大蒜卖掉得赃款2000余元。
2012年7月11日夜,刘某某伙同张某某、田某某开面包车到封丘县鲁岗乡,将位于南北公路西侧的粮食收购点门外堆放的小麦盗窃走2000斤。
2012年7月12日夜,刘某某伙同张某某、田某某开面包车到开封县杜良乡小岗村,将位于东西公路南侧的建功米厂内库房里堆放的包装好的大米盗窃走83袋,每袋重25公斤。后来田某某、刘文岭找到司某某帮助卖米,司某某在明知道田某某、刘文岭二人的大米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将83袋大米分两次卖给开封县刘店乡张庄村开粮油铺的曹某某,曹某某为了贪图小便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83袋大米全部买下。田某某、刘文岭共卖得赃款6200元,司某某从中得到好处费200元。
2012年7月16日夜,刘某某伙同张某某、田某某开面包车到封丘县皇陵镇街上,将位于东西公路北侧的粮食收购点门外堆放的小麦盗窃走1100斤,价值1144元、玉米盗窃走1300斤,价值14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文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岭已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