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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坠物致伤残 飞来横祸谁来把责担

  发布时间:2015-02-09 08:48:38


    人在路上行,祸从天上降。被空中坠物砸伤并致八级伤残,谁该来把责任担。近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空中坠物伤人侵权案件,判决建筑安装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6881元,置业公司赔偿原告相应费用4377.53元(已扣除垫付的5万元)。

    2012年4月13日下午,家住瀍河回族区的郭某和孙子、邻居出门遛弯儿。他们出家门不远,巷子走廊上空突然掉下来的器物击中郭某头部,她顿时血流满面,昏倒在地。郭某的家人接到邻居报信,迅即赶到现场,他们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向110报案。迅速赶到的110出警车将郭女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脑挫裂伤,遂进行颅脑开颅手术。郭某住院99天,花医疗费32112.72万元。2013年10月30日经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警方调查记录显示,郭某是被建筑工地的塔吊铁构件砸伤头部的,铁构件明亮、有油,像是施工单位当时在用器物。事发次日,警方现场勘察发现,郭某遇险现场附近有两个建筑施工工地:一个工地的塔吊已拆除,外架安全防护网完好无损;一个工地的塔吊钢丝绳已断,工作人员在维修。

    在郭女士住院的第七天,经瀍河回族区政府和事故发生地办事处协调,空中垂有断了塔吊钢丝绳的建筑工地的管理方—某置业有限公司为受害人垫付5万元医疗费。

    不幸事件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一直没有单位和个人“认领”肇事物—铁构件。在无奈的情况下,郭某家人向瀍河回族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置业公司应随时对施工单位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安检,以确保施工安全,但其疏忽监管引起事故发生,作为开发商和工程直接受益方,其应对事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造成原告受伤害的铁构件系建筑安装公司塔吊上连接钢丝绳的物件。根据公平原则,被告置业公司应对原告受到伤害负30%的责任,被告建筑安装公司是致人伤害塔吊的具体使用者和管理者,其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负70%的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在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本案当事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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