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一经营十年的早餐老店,只因老板在制作的油饼中添加了超剂量的“泡打粉”,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傅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禁止被告人傅某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生产、销售食品及相关活动。
2005年以来,被告人傅某某在南召县城关镇古城路口经营“逍遥镇胡辣汤”早餐店,并在制作的油饼中添加了“泡打粉”。2014年6月3日,南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南召县公安局民警对傅某某加工的油饼进行抽检,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抽检的油饼铝的残留量为530mg/kg。高于GB2760_201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制作油饼的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标准在面粉中添加“泡打粉”,致使油饼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傅某某所居住社区进行考察,考察机关认为对傅某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傅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