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未办采伐许可证 滥伐林场树木领罚金

  发布时间:2015-01-23 08:36:20


  被告人孟某某私自雇人将林场283株树木砍伐,极大地破坏了当地自然生态平衡,并给林场造成了经济损失。2014年12月9日,陕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8000元。

  2014年5月至6月期间,河南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在陕县某林场为河南某矿业有限公司架设10KV高压线。孟某某作为此次配电安装工程负责人,为了便利施工和验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5月4日至5月6日、2014年6月23日至6月26日,雇佣他人将陕县某林场283株树木全部砍伐。经有关部门鉴定,两次涉及林木蓄积共计12.9964立方米。

  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孟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与被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并赔偿被害单位2.6万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该案发生原因、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责任编辑:1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