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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5-01-23 08:29:50


    身边事儿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2011年9月22日,两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一份,购买该公司位于长葛市的向阳春城住宅小区1号楼商铺0001006号房,2013年8月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夫妻俩共向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款250万元现金,但该商铺一直没有交付使用。后李某和王某发现其购买的商铺已经被第三人占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双倍返还房款。

    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本案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就原告所购买房屋构成一房二卖行为;2、原告解除房屋合同及原告要求被告1+1赔偿是否依法有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汇款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分别出售给了原告及第三人,并最终由第三人占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规定,原告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要求被告1+1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就本案争议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250万元,并支付赔偿款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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