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在外创业的两方人士在返乡过年时因行车让路傲慢轻狂,互不服气,发生厮打。结果,一方受轻伤,另一方赔偿巨款还被判刑罚。2015年1月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马某、姚某均系固始县外出创业人士,于2014年春节前驾车返乡过年。2014年1月31日系春节,双方均在亲戚家拜年后返回。当日16时许,张某驾驶其轿车行驶至固始县马堽集乡桥口村货栈的桥西边时,与马某驾驶的“宝马”740轿车和姚某驾驶的“奥迪”Q7轿车相遇。因无法通行,姚某等人下车与张某交涉,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马某下车,与赶来的被告人刘某(事发在其门口)相遇,并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刘某致许某、姚某、许某某、许某峰受伤。马某、姚某等致张某、刘某受伤。经鉴定,马某头皮创口累计达9cm,姚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两人损伤程度均系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张某、刘某与马某、姚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25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刘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害人亦有明显过错,且获得了赔偿,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