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我们避而远之的东西,不可触碰,危害的是我们每一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安定,更不可协助他人吸食,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月5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9月,李某某认识了一位姓张的男子,张某让其帮忙给一位叫巴某某的女子送毒品,事后会给她500元的好处。李某某因家庭困难急需用钱,便答应了他的要求。2013年10月2日上午,李某某携带毒品从漯河市乘坐大巴车到新乡市,与巴某某联系后约定在新乡市妇幼保健院门口碰面。当李某某与巴某某进行交易时,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疑似毒品两包,分别重9.601克、59.914克。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9.601克中检出毒品主要成分海洛因、在59.914克中检出毒品主要成分咖啡因。经调查,巴某某购买毒品是在其家中贩卖,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毒品“黄皮”,来赚取钱财。二人想由此当做谋生之道,实在为不明之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方法非法运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巴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