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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车辆再盗回 还钱和解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12-01 16:32:43


    11月5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吕某,男,现年40岁。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吕某利用自己占有胡某某(其前妻)的轿车作担保向华某借款30000元,并在未向华某讲明其与胡某某的婚姻现状的前提下,将该车辆交予被害人华某保管。3月8日,吕某在未经华某同意且没有归还30000元借款的情况下,从舞钢市铁山乡营街村幼儿园对面的广场上将抵押轿车开走。华某发现担保车辆不见后,遂报警。另查明,涉案轿车登记车主为胡某某(吕某前妻),经鉴定,该轿车价值76830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吕某与华某达成协议,取得华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质押车辆盗走,价值768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开走的轿车是自己占有的,不属于盗窃行为。实际上,吕某将轿车作为担保交付华某后,华某取得对该车辆的相关权利义务,如果该车被第三人窃取,华某也要承担赔偿义务。本案吕某在华某不知情且未向华某还款的情况下,将用作担保的车辆开走,是盗窃,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责任编辑:习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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