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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获赔 雇主仍担其责

  发布时间:2014-12-01 16:31:18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到意外受伤后,虽然得到他人一定赔偿,但这不能免除雇主的责任,雇主仍需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11月11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雇主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15477.97元。

    2013年11月,被告王某承建李某在汝南县常兴镇街上二层楼房一座,原告许某等人受雇于被告王某进行施工。2013年12月7日上午,许某站在工地上手脚架子上贴外墙此片时,李某开拖拉机平轧地面,突然正在作业的拖拉机烟囱挂到用于手脚架上的铁链,拉开手脚架,造成许某从手脚架上摔下来受伤,王某等人当即将许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内踝骨折、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为此,许某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22523.76元。在许某住院期间,王某支付4800元,房主李某支付12000元。2014年3月21日,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许某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200元,病案材料复印费86.1元。2014年6月11日,经汝南县常兴镇老湾村村委调解,许某与房主李某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许某医疗费28000元,许某不再追究李某任何责任。但李某找王某索要赔偿时,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在受雇期间致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诉至法院,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许某受雇于被告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王某作为雇主,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雇员受到他人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20%)。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经核定为86389.85元,被告王某赔偿20%,计款17277.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王某赔偿3000元。被告王某已支付4800元应予扣除,下余15477.97元由被告王某赔偿。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习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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