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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溺亡堵政府 寻衅滋事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12-01 16:29:04


    爱子溺亡,让人同情,悲痛之情,令人心生怜悯,其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向政府机关反映情况并向相关责任单位索赔,但是法律不允许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肆意挑衅,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侵犯他人、社会利益,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受到刑事追究。11月10日,滑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申甲、李甲、李乙、申乙、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安阳市大河建筑公司在滑县纱厂路段施工,开挖形成沟坑,2014年9月中旬天连降大雨,沟坑中积水。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申甲、李甲的两个儿子申俊甲(七岁)、申俊已(四岁)在滑县城关镇纱厂路沟坑中不幸溺亡。被告人申甲、李甲要求大河建筑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元,并到县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出面协调。在相关领导和部门积极筹措协调期间,被告人申甲、李甲、李乙、刘某、申乙为向政府施压,纠集人员于2014年9月22日上午7时,在县政府门口身着白色孝衣,用白色横幅围堵县政府大门口,行为持续达一个多小时,造成政府门口无法正常通行并造成解放路交通堵塞。2014年10月8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申甲、李甲、李乙、刘某等人再次纠集人员将两口棺材抬至县政府大门口,并在县政府门口拉扯白色横幅,被告人申乙受申甲安排从其老家万古镇西双庄村纠集人员来到县政府门口围观声援。经民警喊话、劝说,上述人员拒不离开现场,造成县政府大门口秩序严重混乱。2014年9月19日至25日,被告人申甲、李甲、李乙、刘某等人多次先后到县委、县政府大门口非正常上访,并滞留群众信访工作服务中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甲、李甲、李乙、刘某、申乙为向政府施压,纠集人员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甲、李甲、李乙、刘某、申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五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习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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