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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法院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11-25 12:32:35


    陕县人民法院经过对申请蔡某某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有关材料的审查,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三门峡亿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蔡某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是陕县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办理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此案的意义在于将以往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由《担保法》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变化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使担保物权的实现更加便捷,降低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成本,方便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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