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利用熟人与熟人之间彼此信任的心理,谎称与他人相识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人眼皮底下,先后两次把他人车辆骑走卖掉。11月12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一居民家玩时,看到一辆白色“森地”牌踏板电动车在王某某家门前停放,即向当地居民许某某询问谁是车主,得知该电动车系被害人王某某所有后,杨某某以外出购买啤酒为由,向王某某提出借用其电动车,并称和许某某认识,以骗取王某某信任。杨某某将电动车钥匙骗到手后,骑车逃跑。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2年10月4日,鲁山县梁洼镇段店村铝石矿厂民工张某某将新购买的黑色“金马”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务工人员住所门前,张某某在住所换衣后,将摩托车钥匙放在鞋内后外出干活。同在此处务工的被告人杨某某趁张某某不在之机,向在住所休息的工友张甲谎称已征得张某某同意,使用其摩托车外出治伤。杨某某在骗得张甲同意后,将该摩托车骑至南召县崔庄乡家中,后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一村民。经南召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