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一般主体,对其殴打阻挠,情节严重的,不仅仅是伤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更是扰乱了执法秩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11月7日,滑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石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
6月2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石某在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小区院内,谩骂并随意损坏在小区内停放的电动车,其不听小区保安劝阻,小区保安随即报警。滑县新城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口头传唤石某到新城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用警车将其带往新城派出所。在去派出所的途中,石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到达派出所后,石某依然辱骂并推搡民警,民警无奈给其戴上手铐。随后新城派出所带班副所长刘某出警返回,见石某手上戴了手铐,便让民警李某将其手铐打开送其进醒酒室,李某刚将石某的手铐打开一只手,石某便靠近刘某身边,用带手铐的那只手朝刘某的头部打去,致刘某左眉处受伤,之后又用胳膊搂着刘某的脖子,意图将刘某打倒在地,旁边民警上前将石某制服。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石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