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当时还是未成年的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被告人张某某业已成年,但还不思悔改,反以其坐过监狱为荣,到处炫耀,在2014年5月份至6月份,蹿至濮阳县某高中学校门口、学生宿舍等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向该校多名学生(均为未成年人)抢劫钱财1100余元,波导手机一部。案发后,波导手机已退出发还。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多次向多人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