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下房东的门面房做生意,又背着房东转租房子从中赚取房租差价,李某这无本买卖的小算盘打的真好。不料被房东识破收回房子,租房人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租,法院判决二房东李某归还房租并承担诉讼费,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3年5月20日,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李某租赁王某所有的位于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的门面房四间,双方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止,在租赁期限内李某不得转租。2014年2月10日,李某将该房转租给刘某使用,同日刘某交付被告李某房屋转让费30000元,李某向刘某出具收据一份。同年2月15日左右,王某发现李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刘某后,即向刘某说明该门面房不允许转租,并收回了该门面房。之后刘某多次请求被告返还转让费30000元,李某均拒绝返还。
魏都区人民法院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系他人所有,被告李某在无权转租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原告刘某,其转让协议无效,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房屋转让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房屋转让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上诉人转租系通过房东王某同意后才实施的,不违反合同约定。上诉人与房东王某在2013年5月20日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是事实,租期到2014年5月19日,合同中确有在租赁期间租户不得擅自转租的约定,但实际情况是,上诉人因还有一个小超市这边饭店又忙不过来,有意转租,根据合同要求,上诉人在转租前,几次通过房东的父亲通知房东过来说转租的事。2014年2月10日下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块到房东家,刘某与王某签订了房租合同,其中言明以前房东与上诉人的合同作废。2、所收30000元费用系上诉人的设备折价,并非收取的转让费。2014年2月10日下午,被上诉人与房东新签房屋租赁合同后,又列了转交物品的清单一份,交由房东保管,其中写明冰箱l台、冰柜1台、啤酒柜1台、凉菜柜1台、灶台、桌椅十一套、油烟机罩、面粉、食用油、煤炭、蒸车、快餐保温车、消毒柜、数字电视接收使用费、一次性用品、电话费,共计:30000元。回店后,被上诉人交给上诉人30000元,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打了收条,言明收到30000元。事实上讲,确实是饭店有用物品的折价费。3、由于原审上诉人确因有事,未能出庭辩解,故导致原审法庭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此次上诉望上诉审法院能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上诉人未违规擅自转租且收取转让费的事实情况予以改判。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归纳二审争议焦点:3万元转让费是否应予返还。上诉人称转租前通知了房主并得到房主同意,但庭审中房主并未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转租行为得到了房主同意,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3万元不是房屋转让款,而是房内物品的转让款,不应予以返还的理由。从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上看,并不显示该3万元是物品转让费,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万元是物品转让费,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