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村民建大棚被电死,电业局要不要赔偿?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伤亡者周某存在过错,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电业局承担10%的责任。电业局向死者亲属赔偿各项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87952.61元。
2014年5月正阳县新阮店乡新阮店街东路组农民张某计划在自己的楼房屋前建一钢筋结构的大棚,用作收购花生、小麦等粮油,张某将工程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本村农民周某,周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接触到了张某房前的高压线。周某触电身亡。后周某的家人将张某及正阳县电业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98869.6元。
另查明:高压线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电业局的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管理规范尽到阻止、巡查、宣传教育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业局作为高压线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在高压线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按照管理规范进行阻止、巡查、宣传教育义务,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由于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在高压线周围施工的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导致周某中电身亡,对周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周某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高压线下建设建筑物存在危险,在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其当场死亡,其自身也在在重大的过错。张某在将工程承包给周某时,告知房屋前是高压线危险,注意安全,张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结合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正阳县电业局承担10%的责任,死者周某承担90%的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