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伐树未采取防护措施 砸死幼儿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03 09:05:38


    李某四人在伐树时疏忽大意,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致砸死2岁多的幼儿,结果不仅赔了钱还领受刑罚。

    今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王某去到舞阳县某村伐树时,因疏忽大意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伐倒的树木将卖树人的亲孙子周某(2岁多)当场砸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生前系被钝器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该村村主任赶到现场及时报警,舞阳县公安局的民警到达后将李某等四人依法带走,次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4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受害人家属10多万元。

    10月23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王某在伐树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