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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钱未投交强险 出了事故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4-11-03 09:03:30


    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是每个机动车车主的义务,是对他人生命及安全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一些车主为了省一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发生事故后自尝苦果。10月24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耍小聪明”的车主康某作出判决,判决其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13年12月1日21时许,被告康某酒后驾驶其普通低速货车,由东向西驶至241省道舞阳县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周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康某驾车逃逸,舞阳县交警队认定康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当日入住舞阳县医院救治,经诊断周某腰椎体等多处骨折,2014年1月19日出院,支出医疗费49121.3元。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致L1椎体前缘高度降低1/3,构成十级伤残和二次手术费用约3.5万元。

    该院认为,原、被告对舞阳县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对认定书所载内容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损失经原、被告当庭质证,该院认证计算损失合计120533.07元。因被告康某未为肇事货车投保交强险,其作为侵权人,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自行全部赔偿。遂该院依法作出被告康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120533.07元。收到判决书后,康某满脸的后悔,说:“早知如此,说什么也要把交强险买了。”

    据主审法官介绍,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一项强制性规定,有助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得到及时、足额赔偿,也有利于减轻肇事车主的赔偿压力,对事故各方都有益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笔不该节省的开支。所以有必要提醒驾驶员朋友能吸取教训,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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