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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锁定肇事车辆 车主难逃赔偿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03 09:00:22


    车辆肇事后逃逸,被撞者并没看到肇事逃逸车牌号码,但凭着监控镜头,公安机关还是锁定了肇事车辆,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月24日,此案在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车主最终承担了肇事责任。

    2012年2月8日晚7时,60岁的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许昌市区与一辆轿车相撞,唐某当即被撞晕了过去,而肇事轿车见此情景,并未停留,向西逃离。等到唐某被路人叫醒,肇事车辆早已不见踪影。后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唐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唐某只能大概描述肇事轿车的外形,并不知道肇事车牌号码。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唐某被撞路段监控,看到唐某被撞的时间段内,只有一辆北京牌照的汽车路过。根据相关监控录像与分析,2012年6月,公安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这辆北京牌照的轿车为肇事车辆。认定书显示,查明这辆车车主为北京女子李某。

    依据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12月,被撞人唐某将肇事车辆的车主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多元。

    而李某在开庭时辩称,事故发生时,她的汽车被亲戚借走,她本人在北京并没有在许昌,公安机关也没有找到肇事司机,因此不能确定事故与她本人有关,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明显过高,因此李某请求法庭驳回对唐某的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办案法官在征求了原被告意见后,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办案法官告诉李某,虽然她提供了事故发生时其本人不在许昌的证据,但作为车主,她不能说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驾驶人是何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责任,同时她也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她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法官也对唐某指出了其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

    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唐某与车主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000元,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追究李某及当时车辆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此案得以全部了结,而原被告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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