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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致死亡 未尽义务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27 09:58:26


    范某受他人应邀一起饮酒,酒后猝死在宾馆。事后,范某的家人将与范某共同饮酒的范某某告上法庭。鄢陵县法院日前判决,本应在酒场起到提醒和劝阻义务的范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范某某赔偿原告毛某某、范甲、范乙、范丙丧葬费等各项损失50671.96元;

    原告毛某某之丈夫范某与被告范某某系同村人,范甲、范乙、范丙系范某子女,王甲、王乙、王丙系同村村民。2014年4月10日上午,范某某对范某说他要去望田镇某村,邀范某一块去,范某即联系了一辆车,二人坐车到了该村王甲家,坐了一会儿,王甲就邀请二人去某饭店吃饭,并有王甲同村的王乙、王丙陪客。当时五个人喝酒,四瓶酒未喝完(每瓶1斤2两),饭局结束后王甲、王乙、王丙三人回村,范某某和范某坐车一块回到县城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睡觉。晚上8时左右,范某某下楼打电话并与宾馆老板聊天,11时多范某某回到房间后,范某已经死亡。后原告与范某某等四人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与王甲、王乙、王丙已经达成协议,由王甲、王乙、王丙每人一次性赔偿原告5500元。2013 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2013 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范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和控制能力,其对自己饮酒的后果应当知道,对于酒后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范某某邀请范某一块喝酒后,其知道范某酒后的状况,应对范某饮酒及酒后安全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其却在与范某酒后同宿宾馆期间,独自离开房间数小时,也未将范某的状况告知其家人,对范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好友聚餐,免不了推杯换盏。但在畅饮之时,莫忘了要做到自我约束,要尽到提醒和劝阻他人的义务。相互尊重、相互关心,这才是朋友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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