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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花季恃强胜 今朝悔泪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4-10-27 09:55:49


    花一样的年纪,本该有花一样的生活,但因那一时的恃强,为自己换来了牢狱之灾。2014年9月29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因梁某某的手机丢失,商量找同学“借钱”购买手机。二被告将以前的同学李某某拦截到一家属院内。梁某某以登陆qq为名要走了李某某的手机,同时由刘某某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二被告抢得140余元现金后离开。被害人李某某追上去讨要,二被告人只返还了手机,将抢得现金140余元用于了自己消费。经河南省洛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耳鼓膜穿孔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五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是在校学生,学校的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对二被告人的帮教,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据本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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