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用房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是否能够断定担保人就无需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10月22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担保人存在过错,最终判决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13年8月19日,张某借刘某现金20万元,约定期限一个月,月息四分。周某用其房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但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张某借款后一直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张某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物权法》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该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成立,因此原告刘某不能要求周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刘某和周某在订立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张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