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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路上行 一时侥幸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27 09:54:43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抓获,一时侥幸付出了代价。9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2014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在一起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蓝色无号牌三轮汽车上路行驶。15时15分,夏邑交警大队辖区某中队民警李某某带领中队民警巡逻至023线县道一超市门口,在检查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当场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经对杨某某静脉血样检测,检测结果为1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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