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开发商坐地涨价拒交房 法院判决限期交付

  发布时间:2014-10-27 09:32:07


    安居才能乐业,房子已经成为百姓生活中尤为重要的物质保障。居高不下的房价让有着刚性需求的人群望房兴叹,侥幸已经买了房的人也有自己的烦恼。黄先生在房价疯涨前就有远见的不仅买了房,还认购了一间储藏室,可都过去了4年,储藏室仍然没有交付给他。

    2010年10月14日黄先生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许昌市魏都区白庙2号楼储藏室一间,许昌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黄先生出具有收据一张,后因该储藏室被他人占用,一直没有交付给黄先生,无奈之下黄先生诉至法院。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黄先生支付被告许昌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储藏室购买款2400元,被告应及时将储藏室交付原告,现被告没有将原告购买的储藏室交付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其购买的白庙2号楼储藏室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昌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被告许昌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许昌市魏都区白庙2号楼储藏室一间交付给原告黄先生。

    后许昌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2010年10月14日,被上诉人黄先生缴纳2400元现金预付款购买白庙2号楼储藏室一间,下余房款一直没有补交。2、储藏室为不动产,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白庙2号楼储藏室一间的面积为10平方米左右,当时2010年房价为2000元/平方米左右,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交付魏都区白庙2号楼储藏室一间的义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黄先生答辩称,上诉人所说不实,房屋面积陈述错误,被上诉人也已支付全部房款。上诉人承诺给我建房,但直至今天也没有兑现。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原判上诉人交付房屋是否依法有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储藏室买卖合同,但被上诉人原审提供有上诉人出具的储藏室交款收据,可以证实双方就涉案储藏室存在买卖关系。关于上诉人诉称的房款收据上记载的2400元仅是预付款的理由,与其出具收据记载不符,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有其他邻居购买储藏室时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价格均在2400左右,可以证实本案2400元的价格是适当的。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