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人将25箱不含碘食盐在缺碘地区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0月21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终使不法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3年10月,被告人姚某某将自己违法购进的25箱“绿标食用碘盐”,以每箱7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13箱分别销售给其邻居田某某、李某某、 张某甲、孟某某、胡某某等人。12箱在被告人吴某某的帮助下,分别销售给亲戚康某某及在南召县皇后乡及云阳镇经营饮食业的陈某某、 张某乙等人。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所售食用盐被南召县盐业局查获。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所查获的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NY/T1040--2012标准要求,即碘酸钾的含量为0。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南召县辖区是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不含碘食盐会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将不含碘盐作为食用盐在缺碘地区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姚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禁止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