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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他人索欠款 致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10-23 08:32:58


    追索欠款本是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但因为追索手段不当,不仅会导致欠款不能追回,而且极可能会使自己遭到刑事处罚。2014年10月17日,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和杨某某有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焦某某等人将杨某某带至宾馆实施殴打,向其索要欠款。经洛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某左侧颧弓骨折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焦某某使用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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