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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玉米种 依法查处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10-23 08:31:27


    农作物种子的生产和经营关系到国家粮食生产的安全,国家对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本案的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玉米种子,最终触犯刑法。9月24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1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疆某地生产玉米种子,2011年11月份,遂平县人赵某向张某口头约定购买张某的某品牌的玉米种子30000斤,2011年12月3日,赵某委托他人转入张某银行账户135000元货款,张某随后通过货运发给赵某不知为何品种的玉米种子36吨,对超出约定数量的玉米种,张某意欲在河南市场继续销售。赵某对购买张某的玉米种子先后两次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国标要求,后因玉米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赵某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种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玉米种子的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张某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未流入粮食生产领域,没有使生产遭受损失,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其生产的玉米种子已通过销售行为进入流通领域,已造成社会危害,且其销售金额为135000元,已达到50000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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