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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驾车致人身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23 08:30:17


    众所周知,汽车驾驶证上面所标注的等级应该与所驾车型相符,但是被告人马某却无视法律规定,持B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10月16日,陕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陕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马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在超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前方被害人邢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马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马某持B2驾驶证,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应持A2驾驶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严重不符,并且在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驾车上路的行驶车辆一定要与驾驶证的等级相符合,并且要保持车速安全行驶、文明出行,从根本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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