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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暇娱乐本寻常 致人受伤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3 08:28:16


    闲暇时三五个好友聚在一打牌娱乐本无可厚非,但若因此引发矛盾就得不偿失了。王某就是因五元赌资与牌友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结果造成对方受到伤害。9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144.98元。

  2014年4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王某和原告班某等人在县城一牌场娱乐,期间因为五元钱发生口角,双方互不相让引起厮打,被告王某即用拳头向原告班某面部打去,致其左眼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费各种医疗费用3892.83元。原告班某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王某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42.83元,被告拒不赔偿,双方形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与原告班某发生争执过程中致原告班某为轻微伤,此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鉴于原、被告在牌场因为五元钱发生纠纷,同时发生争执后,原告未能采取正当手段解决问题,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为宜。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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