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颇有理财观念,如果手里有闲余资金,大都选择去投资以保值增值。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明知所借款项将被用于非法活动,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0月8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孙某因明知所借款项被用于赌博,其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4月间,被告张某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利息高达每万元每日100元。六次借款共计本金10.5万元,原告自认收到部分利息。
另查明,2012年4月22日,原告以被告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追回1.5万元。2012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做出撤案决定。原告遂诉至法院。
又查明,被告在公安机关供述,上述10.5万元借款全部用于网上“百家乐”赌博,其将电脑打开给原告看过,但原告讲自己不懂,借钱只得利息,做什么不管。原告当庭称被告第一次借款是讲做建材生意,对被告供述的上述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或欠条,以及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陆续达成六次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虽然是双方意思表示,但原告为获得每万元每天100元的非法高额利息,在已经得知借款并非是做建材生意的情况下,仍陆续提供借款让被告用于违法活动,双方利用借款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各自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故借款合同无效。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赌博行为的处理不能免除被告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借款合同无效的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原告为获取非法高额利息,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在借款合同无效的问题上存在次要过错。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当依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被告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但应当扣除公安机关帮其追回的1.5万元。原告有关从2012年4月8日按每天10%标准计算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